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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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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的含义是:卖方在装运港码头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完成交货,同时承担货物装运至目的港码头的全程运杂费用,如:“CFR纽约”、“CFR鹿特丹”等。CFR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写作“C&F”、“C+F”、“C AND F”或“CNF”。但时至今日,世界上还有不少客商仍然习惯把这一价格条款写成“C&F”或“CNF'’等。因此,我们在对外成交、应客户要求使用成本加运费这一价格条款时,一方面尽可能把它写作“CFR”,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如果客户坚持写作“C&F”或“CNF”等,我们也不要勉为其难,还是应该尊重客户的意愿,在写法上与他们保持一致。但无论是遇到CFR,还是C&F或者CNF,它们只是在写法上存在一些差异,在实质上却是一样的,都是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付”的意思。
1.卖方在此条款下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内将相关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并支付运杂费用。
(2)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并且支付相关的税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一俟货物装运,及时(24小时以内)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自己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及时支付货款并赎回提货单据。
(4)自办进口手续,支付相关税费,货到目的港以后及时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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