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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出口收汇的风险及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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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不同于汇付和托收,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只要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当买卖双方初次合作或互不信任时,使用信用证是风险最低的一种。但是也存在收汇风险,主要表现:
1)进口商不按时开立信用证。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已经购进原材料等开始备货了,但是由于市场的变化或其它原因,进口商迟迟不开信用证,出口商为了顺利出货,有时在价格或其它方面只好做出一些让步。所以,出口商一定要紧盯信用证,信用证不到就不购原材料,并要提醒进口商价格波动的因素,逼其按时开证。
2)单证不符而遭拒付或承担过高的不符点等银行费用,因此出口商在制单时,一定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3)信用证上的软条款使收汇困难。软条款是指进口商通过在信用证上加列的某一条款来实际控制整笔交易,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局面,开证行可以利用这种条款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

常见软条款有:
规定信用证在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之后方能生效;
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地经买方检验后才给予付款;
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
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指定人签署方能议付;
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进口商承兑出口商汇票为前提。

案例: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开立过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在 DOCUMENTS REQUIEMENT 中关于提单的 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 AS L/CA 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 行多次反驳,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
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 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只好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经验教训: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应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收汇的最佳保证。
软条款往往是隐蔽性的,出口商稍稍审证不慎便会落入如此陷阱。在这方面,大公司往往有专门的审证人员,中小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完善自己专业和业务知识的同时,可以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比如让银行再审,或者让代理出口公司里的高手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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