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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对品质条款的约定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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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由于品种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不一,故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州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在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容易在交货品质与样品是否一致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可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之类的条文。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如手表每天出现误差若干秒,应算行走正常。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例如,尺码或重量允许有“士3—5%的合理公差”。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此外,对于某些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例如:“质地、颜色允许合理差异”。由于对 “合理差异”未作具体规定,容易导致争议,故使用时应慎重。凡能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不宜采用此种规定。

3.品质机动幅度
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等)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关于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几种订法:
(1)规定一定的范围。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时,卖方交付漂布,只要在此范围内,均算合格。
(2)规定一定的极限。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例如,釉米的碎粒最高为35%,水份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薄荷油中薄荷脑含量最少50%。卖方交货只要没有超出上述极限,买方就无权拒收。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大豆出口合同中规定:“水份每增减1% (士1%),则合同价格减增1%(干1%);不完善粒每增减1%(土1%),则合同价格减增o.5%(干o.5%);含油量每增减1%(土1%),则合同价格增减1.5%(土1.5%)。如增减幅度不到1%者,可按比例计算。”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此外,有些合同还就交货品质低于约定品质时如何处理,也作了规定。如:“卖方交货品质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不得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但可向卖方提出索赔。”不过,这种规定,买方—般不会轻易接受。

(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由此可见,在洽商交易和规定品质条款时,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很重要的。

(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1.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2.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3.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例如,在养麦品质条件中规定:“水分不超过l 7%,不完善粒不超过6%,杂质不超过3%,矿物质不超过o.15%。”显然,此项规定不合理,因为,对矿物质的要求过高,这与其他指标不相称。
4.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一般地说,对一些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的品质规格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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